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