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营造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