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