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二)遵守村规民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三)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防治传染性疾病。(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