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3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3月27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
(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选举领导小组提名。
对所提候选人,要张榜公布,经选民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并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颁发由自治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出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出席会议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小组由居民推选小组长1人,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经济发展和国家职工工资增加而提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期间,除享受原待遇外,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满3届以上,因年老体弱等正常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离职后有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离职时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开支。
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应当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属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