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参加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家属聚居区,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属单位解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