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经济发展和国家职工工资增加而提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期间,除享受原待遇外,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满3届以上,因年老体弱等正常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离职后有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离职时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开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