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