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讨论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