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如选民意见一致的,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选举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并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颁发由自治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