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会议制定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