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制定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