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出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出席会议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