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