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居民、本居住区的受益单位筹集经费。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