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
(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