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