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以及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