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以及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