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住地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居民小组,报政府备案。居民小组由居民推选小组长1人,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