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的决议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9年10月25日安庆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与职责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建成区单独设置林长。
林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林长应当依法履行林长职责,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实施林长制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林长的组织管理,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四)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协助本级总林长开展工作。
(一)组织制订本辖区林长制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林长制工作,按时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责任区域例行巡查,监督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调解决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
鼓励村(社区)林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第三章组织与保障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工作机构组成。
乡(镇、街道)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本级林长会议依法确定和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为林长制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一)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二)协调联络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上、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承担本级林长会议日常事务以及同级林长交办的事项;
(四)负责建立本级林长制档案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事项。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林长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
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林长责任区统筹配备护林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载明林长姓名、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林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林长责任公示牌等设施。
林长制办公室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林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创新思路,取得突出成效,经验做法得到推广的;
(五)有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阻碍林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故意损毁林长公示牌等设施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予处罚情形的。
(一)未完成林长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
(四)骗取、截留、挪用林长制工作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一)未完成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
(三)对投诉、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
(四)未落实具体整改措施的;
(五)有其他违反林长制相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