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以下称林长制办公室),市、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为林长制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