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实施林长制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林长的组织管理,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四)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协助本级总林长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