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林长会议是林长制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会议,分别由市、县(市、区)总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组织召开。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工作机构组成。

乡(镇、街道)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本级林长会议依法确定和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