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设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设林长和副林长。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建成区单独设置林长。林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