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林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制定,经同级林长会议批准后,由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