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成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三)对投诉、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四)未落实具体整改措施的;(五)有其他违反林长制相关规定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