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林长制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二)协调联络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上、下级林长制办公室;(三)承担本级林长会议日常事务以及同级林长交办的事项;(四)负责建立本级林长制档案以及信息管理工作;(五)其他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