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林长制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二)协调联络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上、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承担本级林长会议日常事务以及同级林长交办的事项;

(四)负责建立本级林长制档案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