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林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故意损毁林长公示牌等设施的;(三)有其他依法应予处罚情形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