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林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故意损毁林长公示牌等设施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予处罚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