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的违法行为。林长接到投诉、举报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