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林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载明林长姓名、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林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林长责任公示牌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