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林长制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