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林长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

(四)骗取、截留、挪用林长制工作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