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成林长工作任务的;(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四)骗取、截留、挪用林长制工作经费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