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二条有效林长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三)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四)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创新思路,取得突出成效,经验做法得到推广的;(五)有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