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林长制办公室应当会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

林长制办公室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林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