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相应区域设置林长,由林长对其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及其林业生态系统实施保护与发展的责任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