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全面负责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辖区林长制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林长制工作,按时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责任区域例行巡查,监督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调解决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

鼓励村(社区)林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