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一)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
(二)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
(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自治管理,组织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自治公约。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将租赁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住宅区管理规约,对租赁房屋实行自我管理。
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主体;未明确的,由受托人报送。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信息,及时核验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相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租赁房屋所有人、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相关信息。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和实际居住人;
(二)租赁房屋地址;
(三)租赁用途、租期;
(四)房屋合法手续相关信息。
单位出租、承租的,应当包含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委托出租、承租的,应当包含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鼓励、支持使用智能门禁(锁)、视频监控等先进设备,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租赁房屋智能化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将其掌握的租赁房屋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共享。
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一)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
(二)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
(三)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四)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六)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七)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
(二)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
(三)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用电、用水、用气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处置工作。
综治网格员应当对租赁房屋加强日常检查,核验租赁房屋信息。发现未登记或者未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应当及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
(三)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