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租赁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用电、用水、用气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