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的网约房,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租赁房屋所有人、入住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信息,及时核验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相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租赁房屋所有人、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