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主体;未明确的,由受托人报送。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