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鼓励、支持使用智能门禁(锁)、视频监控等先进设备,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租赁房屋智能化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将其掌握的租赁房屋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共享。
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