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

(二)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

(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