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将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作居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