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三)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