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

(三)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