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十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前款规定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