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六)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七)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