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履行法定职责获悉租赁房屋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