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