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6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2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
公园、绿化广场的用地和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使用权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管理
(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不违反安全规范;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
(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
(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
(四)捕鱼、捕鸟、狩猎;
(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举行听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五章附则
(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
(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