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