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